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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创空间备案奖励


1、通过备案的省级以上级、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,市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;

2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(众创空间)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,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,市奖励孵化器(众创空间)10万元。

3、上述各项奖励县区(园区)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。

4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以上级星创天地,省级以上级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,市、县区(园区)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%予以支持。


一、申报条件

(一)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。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。

(二)建立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、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、规范的创业团队、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。

(三)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(含500平方米),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%。场地属自有物业的,要求产权清晰,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。属租赁场地的,要求租期5年以上,租用合同明确清晰,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。

(四)管理团队健全,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%以上,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众创空间(科技企业孵化器)管理培训。

(五)设立种子资金,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、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,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。

(六)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。入驻小微企业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、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,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1年;创业团队由3人(含3人)以上组成,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,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。

(七)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,能够提供创业咨询、辅导和政策、技术、金融、管理、市场等方面的服务。


二、申报流程

(一)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;

(二)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下载《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》;

(三)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,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;省属、市管高校院所申报众创空间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,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

(四)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,并组织专家核查、评审,对评审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。


众创空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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